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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主体变形规范)

发布于:2024-03-08 17:34:05 来源:互联网

5.5建筑沉降观测

5.5.1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3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第D.0.1条的规定执行;

4 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范第

3.0.5条的规定确定。

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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