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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模板(广告公司有什么风险)

发布于:2024-04-15 12:10:11 来源:互联网

一、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职务作品权属 司法实践中,员工与单位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并不鲜见。

如果因为与员工的著作权权属纠纷而影响了客户对于广告的利用,将对广告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著作权法第11、16条和实施条例第12条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并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仅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的独占使用权。单位仅对以下两类特殊职务作品,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所有著作权:1、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鉴于以上规定,在能与员工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在每一个广告项目开始前,就项目整体成果以及作为项目构成部分的每一件作品,例如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与每一名员工,包括摄影师、文案、美工、剪辑师等签定书面合同,明确约定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均由单位享有。如此方可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著作权权属纠纷。二、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作品权属 广告公司有时也需要委托员工以外的人,包括独立摄影师、独立音乐人等为其创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相关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委托作品。” 鉴于以上规定,笔者建议广告公司在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时与受托人约定与该作品相关的一切著作权均由委托方享有。(作者注:尽管目前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归属是否可以由合同约定存在争议,但对于广告公司来说,在合同中做出宽泛约定有利无害)。如果无法就权属问题与受托人达成一致,则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委托创作的目的和约定使用范围。并且,除委托创作时已经明确的使用范围外,还要充分预想到将来可能涉及到的使用范围,尤其注意明确委托人可以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相关作品,以便一并降低广告公司的客户,也即广告主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三、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的相关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取得著作权。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www.cctvjhyx.com 著作权登记虽然并不是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但是还是非常必要的。著作权登记至少可以明确登记人在申请登记日已经创作完成了相关作品,对于后期可能发生的权属纠纷,是一项有力证据。并且,国内著作权登记机构数量众多,登记手续较简单,费用较低。有的机构,例如江苏省版权保护中心,甚至实行免费登记。因此,著作权登记实属惠而不费。笔者建议广告公司在每项作品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且,不仅作为最终成果的作品可以进行登记,创作过程中完成的单项或者阶段性作品也可视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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