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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屋征迁办法拟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发布于:2013-07-08 07:43: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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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武汉7月7日电 (记者田豆豆、付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日前,湖北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征收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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