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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护学岗制度(十项规定内容)

发布于:2024-04-16 17:34:00 来源:互联网

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一、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门两侧20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及在100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依法严厉打击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和销售“三无”食品、含新型毒品的食品及销售“仿真枪”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玩具等违法行为;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电子烟,烟酒经营场所(含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并公示举报电话。

二、严厉整治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行为;临街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中小学与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标准;主次干道临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上学、放学、师生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应当建立交警临时值勤制度;严禁各类非法车辆接送学生及其他非法客运行为。

三、严禁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在新建学校或新建涉及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场所)时,前期规划应当做好统筹协调。

四、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严禁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五、严格管理和处置教育教学期间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

六、严格落实校园出入人员验证登记制度和中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段护学岗制度;严格落实校园安全“三个百分之百”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封闭化管理,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学校专职保安员配备);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严禁携带任何宠物进入校园。

七、严格落实保安人员校门口定点执勤守护和校内巡逻防控制度,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装备器械;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农村人数较少的小学或教学点,必须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

八、严格落实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及维护,严禁在校园消防通道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确保畅通。

九、严格校园周边重点人员管理,严防精神病人及不法分子进入校园。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及周边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理校园及周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学生或敲诈勒索师生、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确保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十、严禁在校内和校园网发布或传播政治类有害信息、淫秽色情及低俗不良信息,禁止利用校内电子阅览室、租赁校内房屋从事网吧及其他非法生产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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