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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陪餐记录表(商务接待陪餐人数规定)

发布于:2024-04-17 14:52:06 来源:互联网

一、就餐规定

1. 全县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除外事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全县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或含酒精饮料。原来公务接待、商务接待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2.接待及工作餐标准。公务接待省级机关、厅级以下及市级机关处级以上客人的(含省外),按不超过120元/人标准安排餐费;对市级机关处级以下客人的(含省外),按不超过100元/人标准安排餐费;接待国家机关客人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按不超过40元/人标准安排餐费。商务接待或因公外出、招商引资招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陪餐人数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相关要求。接待时应有派出单位公函,上级单位来人无公函的,应附电话记录或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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