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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法院用尽全力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于:2019-12-26 10:02:00 来源:人民日报欧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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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份,经被告温某介绍并担保,被告吕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 出借人:刘某 身份证号:41232419750805**** 借款人:吕某 身份证号:37292619880225**** 担保人:温某 身份证号:41142319680930**** 因工程吕某向刘某借到现金35万元,2018年2月1日前付20万元,剩余15万元自2018年2月1日开始计息,利息2分,于2018年8月20日付清。后经原告催要,吕某归还本金9万元,对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催要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所请。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60000元,被告温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吕某支付原告刘某借款利息,按本金260000元、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温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吕某、温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刘某于2019年7月1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立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并发起网络查控。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温某居住地调查执行,督促履行。被执行人温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法对其司法拘留,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吕某现下落不明,亦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穷尽手段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仍未得到实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边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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