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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平安黔行系列报道之六十六

发布于:2022-09-26 11:44:00 来源:综合

今天,欧洲网分享来自综合的“多彩贵州平安黔行系列报道之六十六”,希望大家喜欢。

网络“口嗨”真的不用负责任吗?蜀黍:当心被拘!

违法停车被交警警告后

本应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下不为例

然而,龙里县一男子被提醒后

非但没有认识到自身错误

竟在抖音平台公开辱骂交警?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拘留~

通过网络记录生活的点滴

已然成为了大家的一种习惯

互联网的“隐蔽性”

也让很多人放松了自我约束

躲在屏幕背后,散播不当言论

网络“口嗨”真的不用负责任吗

9月2日早上,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龙里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正大街永辉超市路口开展电动车、摩托车违法查处时,发现有车辆违停,随即要求驾驶人将违停车辆骑走,并对联系不上车主的车辆进行拖移。

当日中午,龙里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便发现有群众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公开辱骂交警,这则辱骂交警的抖音在网络上迅速蔓延开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龙里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于事发当日迅速锁定并传唤了涉事驾驶人张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称自己于“七月半”当天,将车辆违停在路边,当天执勤交警要求他将违停车辆骑走,并口头提醒他车辆需停到有停车位的地方,不能乱停乱放,张某表面配合,将车开走,实则心存不满。

9月2日早晨,再次看见交警开展电动车、摩托车违停查处时,便想起之前被交警警告的经历,顿感不满,为了发泄心中怨气,冲动之下便将执勤中的交警录像并配上辱骂言论在抖音平台发布。

经过民警严厉地批评教育 张某对自己的不当言论后悔不已 并表态以后一定遵纪守法!

依法严惩

最终,张某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龙里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处以治安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蜀黍奋战在安保维稳一线

只为守护一方百姓安全面对交警的例行检查

驾驶人应该理解并积极配合

但凡挑衅、辱骂干预执法

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阻碍执法的表现有哪些?‍

NO.1 言语方面

1、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2、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3、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NO.2 肢体方面

1、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2、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3、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贵州交警郑重提醒

公安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是为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服从并配合交警执法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对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

甚至以辱骂、暴力等方式

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贵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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