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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煤炭新建项目不予受理用地预审

发布于:2016-04-14 08:27: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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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煤炭新建项目不予受理用地预审

本报北京4月13日电 (记者王浩)《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围绕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实施矿产资源支持政策等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12条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政策措施。

《意见》规定,对钢铁、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

《意见》规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规模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好采矿权抵押服务。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项目,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因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并按照减量或等量产能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 人民日报 》( 2016年04月14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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